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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参考答案(乙级)

2012-9-12 14:52 814

摘要:  2007年吉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  申论(乙级)试题  满分:100分时限:12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 ...

2007年吉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


  申论(乙级)试题


  满分:100分时限:12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30分钟,作答9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


  1.4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实施,诉讼费交纳标准降低,优惠了普通公民的同时,人们也担心任何鸡毛蒜皮的事情都可能到法院。山西一读者为了讨要因换书花费的一元公交费进行诉讼,北京宣武区一居民,弟弟起诉哥哥因为父亲去世没有得到通知,而讨要“追悼权”。由于诉讼增长过快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也让中国法院处于奥尔森所说的“诉讼爆炸”的环境中,纠纷一起,即成诉讼,法院不堪其累,许多民事纠纷一拖多年,小事变成大事,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事实上,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法院的大门之处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柔性缓冲力量,那就是人民调解员,他们依靠道德公约,民间智慧,以及熟人之间的唇齿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权衡,一次次介入中国社会的家长里短,起到了“息讼”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随着中国人城乡大迁徒,以及体制外人员的激增,传统熟人社会正在解体,城市逐渐成为陌生人社会,着让依附于熟人社会土壤上的人民调解员面临日渐尴尬的处境,曾有统计表明,上个世纪80年代调解依然是中国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从1980年—1985年的6年间,全国人民调节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200多万件,平均每年700多万件,相当于同一时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的10倍,但到2005年通过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仅为448万件,与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436万件基本持平,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纠纷,呈现下降的趋势,调解员制度是否还能够发挥其作用实在令人怀疑,但若不打官司,民间纠纷谁来解决?从长远的法制社会要求来看,人民调解员制度,该何去何从?


  2.个人态度、能力、素质等都影响着调解的效果与质量。山西省交口县司法局下设有人民调解员,而在各乡镇还有司法助理,但由于调解工作都是义务的,他们在进行调解时缺少主动性,并不真正热心于这个工作,这就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在当地,直接介入百姓纠纷调解的,通常是各村委会中的民调治保员,民调治保员通常是由村委会主任任命的,但有些人愿意有村干部身份,可并不愿意干这个工作。一天,红星村村民王赢因自家的小鸡刨了同村村民李伟家的菜地,发生了口角,正好被村里的民调治保员遇上,他本应该上前进行调解,但他想对一事不如少一事,李伟拿起院子里的铁锹砍伤了王赢造成了人身伤害被公安局带走。


  3.杨荣新自1950年就开始研究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有一年他到了广西,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告诉了他一个案例,当地有两个村民谈恋爱,已经生活在一起了,后来女方怀孕,但南方却怀疑并非己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男女主动分居,女方则找到调解员请求帮助,并声称如调节失败自己就跳江,无奈之下调解员找到男方,但男方提出要求,除非女方赶在正月十六中午十二点跪在村中神庙前赌咒,调解员为了劝和,要求女方照此办理,女方果然答应并做了,两人最终和好。调委会主任询问杨荣新这样做调解到底对不对,杨荣新回答,结果好,但做法不提倡。很难要求每一个调解员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实际上,在全国500万的调解员中,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寥寥无几,统计显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调解员近200万,而低素质的调解员也正是导致调解质量难以保证的原因之一。一份有关人民调解员的调研报告曾列举了一个案例,当地村庄两户人家打架其中一户被打伤,花费500元医药费,调解员居中调解,原两户都不同意和解,调解员对被打者说,对方愿意100%赔款,而对打人者说医药费花去了1000元,你只需付一半即可,在这样调解下,双方同意和解,但随后双方得知真实情况后又起纷争。近年来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古老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乡土社会的解体,调解威信的缺失,调解质量的下降,使得人们对这种做法渐渐丧失信心,很多人发现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并不强,只要有一方反悔随时可以再提起诉讼,而之前的调解则是白白浪费精力,缺乏响应的约束效力已成为人民调解员制度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4.在传统中国大多数从事调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长辈或是地方士绅,在一个“熟人社会”,当时尽管产生矛盾,但是顾虑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数人不愿意就此决裂,而双方都熟识并认可的中间人,则成为调解得以成功的实施者和保障人,但现在随着流动性的增大,“熟人社会”不复存在,这样的权威人士也变的越来越罕见。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地区民间纠纷调解联合接待室的调解员欧阳明琪,从2005年4月至今已经调解了300多起纠纷,但在涉及纠纷的数百人当中没有一个是原来认识的,他感慨的说要调解别人的纠纷,最难的事情是让双方都来相信一个陌生人。调解员面临的不仅仅是纠纷对象的巨大变化,就是他们所依赖的组织机构也同样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项统计表明,1990年,中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02万个,到了2005年只剩下84万个左右,仅仅是因为一些企业改制破产10年间减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4万个。古代的那套自发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严重削弱,单位、集体所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覆盖面积又大幅度萎缩,这其中有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调解协助效力问题,也有调解员无薪酬、无办公经费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们逐渐忽视了人民调解的价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三、申论要求


  1.认真阅读给定材料,概述我国人民调解员制度的现状(40分)


  要求:概述全面、条理清晰、文字简洁,字数不超过600字。


  2.假设你是政府机关公务员,面对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请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建议”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观点明确、理由充分、层次清楚、语言流畅、操作性强,字数1000字左右。(60分)

 


  参考答案


  1.我国人民调解员制度的现状: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被实践了数千年,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在经历了几度辉煌后,到了上一世纪90年代,在中国进行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却遭受了空前的挑战与危机。


  人民调解员面临日渐尴尬的处境。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乡土社会的解体,调解威信的缺失,调解质量的下降,使得人们对人民调解这种做法渐渐丧失信心,很多人发现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并不强,只要有一方反悔随时可以再提起诉讼,而之前的调解则是白白浪费精力。


  调解员所依赖的组织机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纠纷,呈现下降的趋势,古代的那套自发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严重削弱,单位、集体所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覆盖面积也大幅度萎缩,这其中有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调解协助效力问题,也有调解员无薪酬、无办公经费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们逐渐忽视了人民调解的价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个人态度、能力、素质等影响着调解的效果与质量。调解员的法津政策水平低,适用程序法能力弱,文化素质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现象的存在,是制约调解员制度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全国500万的调解员中,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寥寥无几,统计显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调解员近200万。调解员制度是否还能够发挥其作用,令人怀疑。


  2.参考范文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建议


  人民调解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的激化和转化,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隔阂,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与团结和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生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社会转型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原有的机制难以适应新的调整需要而出现的机制陈旧,而社会观念对调解与法治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误区;进入新世纪之后,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需要和观念转变,调解面临的制度和观念障碍仍未完全消除。所以,面对社会转型带来的问题,人民调解制度本身仍需要进行一系列改革和重构,以便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发挥其社会功能。


  第一,保持人民调解的民族特色,提高调解人员水平,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培育新型的人民调解机构。认真贯彻“三个代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与时俱进,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改进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解决好人民调解与行政组织调解相结合的问题,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利用行政组织的职能,提高调解民间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发展和完善大调解格局,强化诉讼外调解的功能,达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通互动。


  第二,提高认识,强化基层党政领导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应当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


  第三,妥善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尽快改变调解协议书不具有任何效力的现状。首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其次,关于债权清偿的调解协议书,如经过公证组织公证,则具有强制执行力。最后,对某些成熟的人民调解协议,经过必要的手续,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


  第四,适当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确保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的要求,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费用、宣传经费、社区调委会日常工作经费、调解员补贴、表彰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制定人民调解法,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和职业化的人民调解队伍,解决人民调解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规范其他的诉讼外调解。这是重中之重,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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