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共同犯罪一直都是考试中的相对重要的知识,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考题来回顾一下这个高频考点。 【考题再现】(多选题)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 ...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共同犯罪一直都是考试中的相对重要的知识,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考题来回顾一下这个高频考点。 【考题再现】(多选题)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解析:A选项,《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CD选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D选项正确,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题再现】(单选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解析:A选项,甲唆使他人强奸,被教唆人没有实行强奸行为的,甲属于理论上的教唆未遂。被教唆人实施教唆之外的犯罪的,与教唆犯无关,故甲不成立抢夺罪的教唆犯(或者间接正犯)。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 B选项,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教唆行为既不是直接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也不同于强化犯意的帮助行为。所以,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是实行犯或者帮助犯。因此,B选项错误,不选。 C选项,自己吸食、注射毒品是不构成犯罪的,所以也没有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根据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教唆行为单独按照实行行为定罪,成立教唆他人吸毒罪。因此,C选项错误,不选。 D选项,教唆犯如果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则是主犯。从犯指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使正犯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人。帮助行为本身不是实行行为,并不直接侵犯法益,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所以属于从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