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统一部署,现将盐城市盐都区2020年考录公务员报考资格复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参加资格复审考生范围在招考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 ...
根据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统一部署,现将盐城市盐都区2020年考录公务员报考资格复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资格复审考生范围 在招考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笔试合格人员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其中,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招考职位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体能测评须合格。 二、资格复审时间安排 1、2020年1月16-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外地考生如果需要实排在这三天中的非工作时间进行资格复审的请提前做好预约。 三、资格复审地点、联系方式 1、报考A、B类职位的考生:盐城市盐都区委组织部1116办公室(盐城市新都路618号,盐都区行政中心11楼),联系电话:0515-88116202、88116196。 2、报考C类职位的考生:盐城市盐都区委组织部1012办公室(盐城市新都路618号,盐都区行政中心10楼),联系电话:0515-88116196、88426196。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原则上须本人到场参加,如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由本人书面授权,由被委托人携带本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复审相关材料待审。考生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如有自愿放弃报考资格的,请务必提前联系确认。 四、资格复审考生需提供的材料 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按《盐城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江苏省公安机关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江苏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和《2020年度盐城市考录职位简介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020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①应提供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②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学校同意;③外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文件有关回避规定的个人承诺书。 2、社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材料等相关证件材料。同时,下列人员还应提供相应材料:①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应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其他人员,应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如有特殊情况,经沟通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也可在体检前提供;③我省省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所在县(市、区)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④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应提供国家或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⑤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应提供任职文件、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办出具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退役证、县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文件有关回避规定的个人承诺书。 3、有关职位特殊要求。应按报考职位要求提供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其中:①职位要求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证书的,应按照《江苏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②职位要求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应提供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③职位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提供证书。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人员,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④以全日制普通高校第二学位报考的,应提供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材料;⑤以军队院校学历报考的,应提供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材料;⑥以国(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附件:1、考生诚信保证书(样式).doc 2、关于放弃2020年江苏省公务员招录盐都区XX职位0X岗位的申请(样式).doc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组织部 2020年1月14日 文章来源:http://www.yandu.gov.cn/art/2020/1/14/art_2611_331496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