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全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统一安排,为做好我县2020年考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复审范围在招考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 ...
根据全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统一安排,为做好我县2020年考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范围 在招考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笔试合格人员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其中,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招考职位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体能测评须合格。 二、资格复审时间 资格复审时间为1月16日至1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参加资格复审,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三、资格复审地点 阜宁县教育局七楼北会议室。 四、资格复审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按《盐城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江苏省公安机关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江苏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和《2020年度盐城市考录职位简介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020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①应提供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 ②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学校同意; ③外省生源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④考生亲笔书写的《考生诚信保证书》。 2、社会人员 ①应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②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相关证件材料; ③考生亲笔书写的《考生诚信保证书》。 同时,下列人员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①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应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②其他人员,应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③我省省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所在县(市、区)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④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应提供国家或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 ⑤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应提供任职文件、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出具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退役证、县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3、有关职位特殊要求 应按报考职位要求提供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其中: ①职位要求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证书的,应按照《江苏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②职位要求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应提供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③职位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提供证书。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人员,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 ④以全日制普通高校第二学位报考的,应提供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材料; ⑤以军队院校学历报考的,应提供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材料; ⑥以国(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⑦职位要求是党员的,提供所在基层党委出具的党员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本人签名)。 五、其他事项 1、资格复审原则上须考生本人到场参加,如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由本人书面授权,由被委托人携带本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资格复审相关材料、考生亲笔书写的《考生诚信保证书》和《资格复审委托书》代审。 2、考生未按要求提供复审材料而造成无法应试等一切后果的,责任自负; 3、1月18日下午6点前未提供齐全复审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4、身份证、学生证、推荐表、协议书、毕业证书、学位证等原件,现场审核后当即退还,请考生妥善保管;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 6、所提供材料请按顺序排列,原件、复印件分类摆放; 7、咨询联系电话:0515-87238610。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1.doc(考生诚信保证书) 附件2.doc (资格复审委托书) 中 共 阜 宁 县 委 组 织 部 2020年1月13日 来源:http://funing.yancheng.gov.cn/art/2020/1/13/art_6617_3314792.html |